寧發(fā)改能源(發(fā)展)審發(fā)〔2023〕73號
華電(寧夏)能源有限公司靈武分公司:
報來《華電(寧夏)能源有限公司靈武分公司關于華電寧夏華電寧東一、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MW風電項目110kV輸變電工程進行核準的請示》(寧能靈武〔2023〕46號)及有關材料收悉。經研究,現(xiàn)將有關核準事項批復如下:
一、根據(jù)《國網(wǎng)寧夏電力有限公司關于印發(fā)寧夏華電寧東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兆瓦項目接入系統(tǒng)設計評審意見的通知》(寧電發(fā)展〔2022〕576號)有關意見,華電寧東一、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MW風電項目需要跨地級市建設電力送出工程。為滿足新能源電力送出需要,同意建設華電寧夏華電寧東一、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MW風電項目110kV輸變電工程(項目代碼:2306-640000-04-01-999822),華電(寧夏)能源有限公司靈武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投資、建設、經營。
二、項目建設內容
新建一座110kV升壓站,靈武市境內新建1條單回路110kV線路,鹽池縣境內新建1條同塔雙回110kV線路(與中環(huán)靈武馬家灘光伏復合項目共建),新裝2臺100MVA主變壓器,電壓等級110kV。送出線路采用單回路和同塔雙回路建設,擬新建桿塔154基。
三、項目建設地點
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靈武市馬家灘鎮(zhèn)、吳忠市鹽池縣境內。
四、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
華電寧夏華電寧東一、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MW風電項目110kV輸變電工程總投資10102萬元,其中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30%,由企業(yè)自有資金出資,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。
五、按照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文件是《華電寧夏華電寧東一、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MW風電項目110kV送出線路路徑協(xié)議》《華電寧夏華電寧東一、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MW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》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》(用字第640181202213號、用字第640181202214號、用字第640181202215號)、《國網(wǎng)寧夏電力有限公司關于印發(fā)寧夏華電寧東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兆瓦項目接入系統(tǒng)設計評審意見的通知》(寧電發(fā)展〔2022〕576號)、《華電寧夏華電寧東一、二期及擴建風電場“以大代小”增容更新202MW風電項目110kV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》。
六、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(guī)定的建設地點、建設規(guī)模、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,請按照《企業(yè)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及時提出變更申請,我委將根據(jù)項目具體情況,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。
七、請華電(寧夏)能源有限公司靈武分公司在項目開工前,依據(jù)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辦理安全生產、環(huán)評等相關手續(xù),手續(xù)不全,不得開工建設。
八、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,自文件發(fā)布之日起計算。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,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。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,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,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。
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發(fā)展改革委
2023年6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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